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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政所示意,依王在台灣資料顯示,他未離境,沒法證明他仍在美國,依交際部指導,他需持美國護照,回台灣以文件或證人等具體證據,證實他是48年離台,至今仍健在的王男,才能依程序向法院聲請撤銷滅亡宣佈。
原來東區戶政所近幾年積極清查轄區失蹤人口,民國89年將王列為失蹤生齒,他多年前設戶籍的房子已被拆除,從戶政資料顯示,他沒換發過身分證,未結婚,在台沒有親人,依聲請死亡宣告劃定,失蹤滿7年,或年滿80歲以上、失蹤滿3年,分外災害滿1年,可由查察官向法官提作聲請,法院最後裁定滅亡宣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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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透過親友向戶政人員說,48年前他獲政府津貼到西德留學,學有專精後到美國就業,一待48年,現在他年數已大想回台灣假寓。日前透過親朋到戶政所洽詢在台設籍事宜,才知台中處所法院本年1月6日已宣佈他死亡,他在台已被除籍,他急得跳腳。
王從美國傳真本身40多年前在台證實成分文件給在台親朋,要向戶政所表明自己仍「在世」,證明文件包括昔時的護照和省警務處發給他的良民證。
85歲王姓男人48年前出國留學,並假寓美國,未來疇昔前想回台,卻發現本身在台灣已被宣告滅亡,求助台中市東區戶政所,戶政所受理這件罕有陳情案後,請示外交部,外交部表明需王姓男人從美國回台灣親身處置,才能恢復他在台灣的「活人」成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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